首先,如果一方想离婚,而另一方不想离婚。那么想离婚的一方可以单方面到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会根据起诉方的起诉理由判断,是否支持双方离婚。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其次, 在诉讼离婚的过程中,关于孩子抚养权的问题。法院一般会本着对孩子有利的原则进行审判。比如,当事人的抚养能力,孩子的生活环境,学习便利条件,以及孩子的年龄和孩子本人的意见等。以下是相关依据: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行准许。
这个问题比较复杂,看你们的问题究竟出在哪里了,去年刚领的证,这么短的时间内就有了离婚的思想,我个人感觉有点草率,必经还是有个四岁的宝宝,你们两人离婚,受伤害的还是孩子,孩子还小待他长大一点到学校、到社会(不是缺母爱,就是缺父爱,还有一个不完整的家)这样情况,电视剧里也经常演的,对孩子的伤害不可小视。
从你叙述的情况来看,这个男的还是特别的爱你,你提离婚他就生气,可见他还是很在乎你的,所以你得好好考虑一下,如果是些小病小痛的都互相理解一下,就过去了。一家三口多幸福呢,你在找一个不一定比他好(假设),每个人都有缺点,只不过缺点的位置不同。
希望您慎重考虑一下,实在是过不下去,再做离婚 的打算,可以去法院起诉离婚,法院进行调解,调解不了,经过法院你们确定有无法一起生活的事实,法院才判你们离婚。
希望你们都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