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权利可否委托他人代为行使?

2025-05-01 08:4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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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权利具有人身权性质,不得委托他人代为行使,但法律上允许由他人代持股。

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第六十七条规定:“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6条第3款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第78条规定:凡是依法或者依双方的约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行为,本人未亲自实施的,应当认定行为无效。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有两类法律行为不能成立有效代理。首先,结婚、离婚、收养、认领等身份行为,由于具有专属性,不得有效代理。其次,违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善良风俗的法律行为,不能成立有效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