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嫖娼的违法人员,如果是投案自首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但是一般来说都要由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处拘留或罚款。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对于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根据实际情况,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有关规定,所谓的自首就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一般来说自首可以适当的减轻处罚。
当事人实施了嫖娼行为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公安机关可酌情不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五)有立功表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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