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海波案正确性分析?

2025-05-02 02: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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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海波因嫖娼被公安机关治安拘留15天后,又转为强制收容教育6个月。该案涉及的一些法律问题是值得探讨的:

1、一个违法行为被行政拘留后又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实施两次行政限制人身自由,这是否违背了一事不再罚的原则;

2、国务院的《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与全国人大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嫖娼人员收容教育的规定不一致时,效力应该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效力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有本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的行为,屡教不改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而《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第七条规定:对卖淫、嫖娼人员,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处罚外,对尚不够实行劳动教养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决定收容教育。《办法》显然扩大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收容教育人员的范围,对法律进行扩大解释,这是否是行政法规违背了法律的规定,是否有法律效力。如果,按法治原则,对黄海波是不应给予收容强制教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