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法一:设甲的速度为1.25,用了(走+休息)t小时因为甲走半小时,休息半小时,t=0.5时和t=1时路程一样,用时不一样,速度却一样,这样不就矛盾了么,所以甲走的t须取整数,则甲在t-0.5时追上乙(最后休息的半小时没追,不算),则乙在甲出发后也追了t-0.5小时。可列方程:1.25t=2+(t-0.5),得t=6,则甲在6-0.5=5.5小时时追上乙,答案9+5.5=14:30 方法二:设甲的速度为2.5,走(不包括休息)了t小时甲走了t小时,则休息了t-0.5小时(最后休息的半小时没追,不算),共用时2t-0.5小时,则乙在甲出发后也追了2t-0.5小时。可列方程:2.5t=2+(2t-0.5),得t=3,则甲共用时2X3-0.5=5.5小时,答案9+5.5=14:30 对比上述方程可知结构一样,只是速度变为了2倍,最后结果还是一样,需要注意的是甲最后是在行走的前0.5小时追上的,追上后休息的半小时停下,又被乙追过去。在设甲速度为1.25时时,因为将整个一小时看作一个整体,不能只看前0.5小时,所以需要将休息的0.5小时算入,再在乙的多走的0.5小时路程中扣除;而在设甲速度为2.5小时时,是将走与休息分开,所以休息的0.5小时不能算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