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说的这个问题,属于会计实务范畴。
你的这个问题,真是超级棒的问题!为什么??因为这个是新问题!
我的看法如下——
1、如果投资的项目构成一个独立的法人企业,那么,问题很好办,直接作为被投资方的固定资产即可;
2、如果投资的项目不构成一个法律主体,怎么办??可以将其设立为一个独立的会计主体。那么涉及的资产、成本、费用以及涉及增值税的进项税抵扣、销项税额等,可以通过与投资方协商,分别分摊。
3、分摊的办法,仅仅是权益之计,不是法定的解决办法;法定的解决办法,只能等待会计准则的修订。
上述看法,供你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