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根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不同情况和可能造成的不同危害后果,区别情况,规定了不同的处罚。其中第1款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作了处罚规定。2011年7月1日起实施的国家标准GB/T 19522-2010《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阀值与检验》将饮酒后驾车的车辆驾驶人员的血液酒精浓度确定为每百毫升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毫克不满80毫克。达到上述标准的,即为酒后驾驶机动车。2011年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时,加大了对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罚力度,该法第91条第1款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规定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规定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以下罚款,同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80毫克的驾驶员即为酒后驾车,80毫克以上认定为醉酒驾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