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中权利要求书的问题?

2024-12-02 03:02:19
推荐回答(3个)
回答1:

举个例子给你说:

一个权利要求书有如下权利要求

1、一种**设备,包括……。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设备,还包括……。

3、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设备,还包括……。

4、如权利要求1或2或3所述的设备,还包括……。

在这四个权利要求里,权利要求1是独立权利要求,权利要求2-4是他的从属权利要求,其中权利要求3引用了两项以上的权利要求,因此他是一个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因此他不得作为权利要求4的引用基础,也就是说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3是错误的,正确的写法是他只能引用权利要求1或2。

回答2:

从属权利要求只能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这个是为了阅读方便,必须先列出要引用的权利要求,然后才能引用。
择一方式,一般理解为“或”,不能用“和”
多项引用多项容易造成不清楚,权利不明确,必须避免

回答3:

  专利法的规定如下:
  第十九条  权利要求书应当记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
  权利要求书有几项权利要求的,应当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
  权利要求书中使用的科技术语应当与说明书中使用的科技术语一致,可以有化学式或者数学式,但是不得有插图。除绝对必要的外,不得使用“如说明书……部分所述”或者“如图……所示”的用语。
  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可以引用说明书附图中相应的标记,该标记应当放在相应的技术特征后并置于括号内,便于理解权利要求。附图标记不得解释为对权利要求的限制。
  第二十条  权利要求书应当有独立权利要求,也可以有从属权利要求。
  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从属权利要求应当用附加的技术特征,对引用的权利要求作进一步限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