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现实生活中前往酒店就餐、入住或在超市购物等活动中,消费者一般都会得到免费停车的待遇。但是,商家一般会告诉你:“我们这里是免费停车的,车辆被盗我们概不负责”。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发生车辆被盗,车主是否能够获得相应的赔偿?商家的主张成立吗? 首先,我们要分析一下,消费者和商家是否构成保管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从上面的规定可以看出,保管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在消费者将车停靠在免费停车位,商家接受那一刻开始起,双方即构成保管合同关系。 其次,既然构成保管合同关系,何种情况下商家需要承担车辆被盗的赔偿责任?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可见,保管期间,如果保管是有偿的,保管人除证明自己对保管物的毁损、灭失没有过失以外,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只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造成的保管物毁损、灭失负责。 那么,免费停车是否就等同于免费保管?非也。因消费者在商家处消费,商家提供免费停车,不管该停车场是否收取停车保管费用,其建设以及运营成本会隐性地通过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长期分摊到消费者身上。可以这么认为,车辆保管费实际上隐含在消费者支付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费用中。事实上,只要认真分析一下所谓的“免费停车”,这不过是商家针对消费者来酒店、商场消费所作的一个促销手段,可以说是一个“赠品”,作为精明的商家,他是不可能独自承担该“赠品”的成本的,肯定要摊入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当中,只要这样才符合常理;否则,商家就是在做赔本生意。既然商家提供的“免费停车”实质上不是免费保管合同,那么,《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只要商家存在过失,导致所停泊的车辆被盗,那么,商家就有可能因此承担赔偿责任。 消费者同样能够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得到保护,因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得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而商家所规定的“停车被盗,概不负责”在很多情况下本身即是格式条款,因为它符合格式条款的性质“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出现在合同法当中,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由此可以看出商家的主张因为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而无效,消费者的权益仍能够得到保护和支持;至于商家赔偿后的损失,可在被盗案件侦破、确定偷车人后进行追偿。 综上所述,“免费停车”并不是实质意义上的免费,其本质还是应当属于有偿的商业服务,消费者将车辆停放在相关停车场内,即与商家形成了有偿的保管合同关系,一旦车辆被盗,而商家又无法证明其不存在过失的情况下,消费者就有可能获得赔偿。同时,笔者也提醒广大消费者,为防患于未然,在停车场存放车辆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停车后应当及时向保管人索要保管凭证,有收费的更要索取发票或收据,而且凭证上应当尽量注明您停放车辆的简要情况,如车牌号、时间、地点、保管人签名或盖章; 二、一旦出现车辆被盗、毁损,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一方面可方便公安侦查,尽早破案,另一方面报案时的一些材料也是您今后向保管人索赔的有力证据。 三、尽可能的选择一些保管实力强、管理制度完善、偿付能力有保障的保管人,这样不仅可以减少车辆损失的风险,也可最大限度的保障您车被盗、毁损损后的赔偿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