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动车业务岗位职责
(一) 机动车查验岗职责
1、机动车查验按照《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的规定进行。
2、进口机动车必须由民警查验,按车辆类型和业务种类落实机动车查验项目,落实重点车型和重点查验项目。
3、审查国产机动车的整车出厂合格证明(以下简称合格证)或者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以下简称进口凭证)。
4、不属于免检的机动车,或属于更换发动机、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还应当审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5、确认机动车辆的唯一性,确认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发动机号码与合格证的一致性,确认有无凿改等伪造嫌疑。
6、制作机动车标准照片,并粘贴到机动车查验记录表上。
7、符合规定的,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上签字,录入机动车信息,并与全国被盗抢机动车信息库进行比对。
8、对属于《全国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管理范围的国产机动车,核对车辆类型、厂牌型号、载客人数、车型照片等主要特征和技术参数是否与《公告》一致。
9、对不符合规定的,说明原因并出具《退办凭证》,书面告知不予受理和登记的理由。
10、将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内部传递至登记审核岗。
11、及时上报违规车辆产品信息和嫌疑车辆。
(二)机动车登记审核岗职责
1、审查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有效、真实,符合规定的,准确、完整录入登记信息。
2、属于更换发动机、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与被盗抢机动车信息系统比对。
3、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受理凭证》。
4、确定机动车号牌号码,制作机动车号牌(以下简称号牌)、机动车行驶证(以下简称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以下简称登记证书)和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以下简称检验合格标志),交机动车所有人。
5、收回、销毁旧的机动车牌证。
6、不符合要求的,出据《退办单》,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登记的理由。
7、做好牌证的制作计划,及时安排牌证的制作和领取。
(三)档案管理岗职责
1、复核机动车档案资料是否齐全、真实、有效,核对计算机登记系统的信息。
2、整理资料,装订、归档,妥善保管档案。
3、负责核对、统计各类业务办理数据。
4、负责档案资料的查阅。
5、负责档案补建、更正、销毁,并按要求建立相关台帐。
6、保管好空白行驶证、登记证书、合格标志、防伪塑封膜,核对发牌发证数量,防止空白证件流失。
7、因涉嫌走私、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侦查需要或其他业务需要,出具核对机动车档案的证明或机动车档案有关内容的复印件。
8、管理计算机自动选号系统,及时添加机动车号牌号码。
9、提请以车辆管理所名义公告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作废。
10、依据档案管理相关制度负责档案室的管理,做好档案库房的防潮、防火和防盗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