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票方丢失发票联,开票方不得重复开具发票,即无法补开。经受票方申请,开票方可复印原发票的留抵联次(记账联或存根联),在复印件上书写本件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公章,且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取得已纳税证明单。受票方取得上述复印件及证明单可作为合法原始凭证,可税前列支成本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