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安监总局第30号令第三十一条规定,凡属以下情形之一者,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特种作业人员死亡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提出注销申请的;
(三)特种作业操作证被依法撤销的。
特种作业证件至少有安监总局、质检总局、建设部考核并发证。
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有特种作业人员伤亡的、特种作业人员提出注销申请的、特种作业操作证被依法撤销的,考核发证机关都是会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您好,根据国家安监总局第30号令第三十一条规定,凡属以下情形之一者,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特种作业人员死亡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提出注销申请的;
(三)特种作业操作证被依法撤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