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书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缺席判决。如果确认当事人签收的,判决有效。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六十一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通知证人和送达裁判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书。
以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缺席判决。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