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农用地分等定级规程》(国土资源大调查专用)和《黑龙江省县级农用地分等技术实施方案》(以下简称省《技术方案》)的要求,黑龙江省农用地分等对象包括全省现有耕地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所确定的宜农未利用地。
农用地分等工作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开展,在县级行政区外的飞地(县属耕地),由飞地所在的县(市)进行分等,以便使农用地分等的面积统计结果和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资料保持一致。
农垦、森工系统的农用地分等由农垦、森工系统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完成,其农用地分等面积单独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