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异地就医备案。本人办理需持社保卡和身份证,委托他人代办的需持办理人身份证和就医人身份证、社保卡。参保人员异地就医门诊直接结算时,只需与医疗机构结算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属于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就医地经办机构审核后与医疗机构结算。
拓展资料:
1.京津冀异地就医门诊直接结算适用人群:
参加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且符合京津冀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异地安置退休、异地长期居住及常驻异地工作的参保人员,按规定办理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手续后,可在京津冀试点医疗机构实现异地就医门诊直接结算,并结合试点工作进展情况适时扩大人群范围。
2.京津冀异地就医门诊直接结算结算流程:
参保人员异地就医门诊直接结算时,只需与医疗机构结算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属于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就医地经办机构审核后与医疗机构结算。 参保人员因特殊原因需要全额垫付结算的医疗费用(指未实行或无法实行门诊直接结算的医疗费用),按原政策规定和流程回参保地手工报销。
3.京津冀跨省异地就医普通门(急)诊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的标准:
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设施和诊疗项目范围等的支付范围执行就医地规定;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等执行参保地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4.异地就医待遇标准
(一)“三类”人员(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居住人员、异地长期工作(务工)人员)
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后,在参保地不可使用社保卡就医,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住院和门诊特殊疾病起付线、支付比例按照我市就医标准执行。
异地就医每次住院结算后再次住院不需重新申请备案;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后,半年内一般不得再次变更就医地,半年内确实需要变更的,在变更地定点医疗机构直接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先行垫付,按异地转诊转院人员类型回参保地进行报销,门诊特殊疾病费用不予报销;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按照参保地有关规定执行;属性由异地更改为本地后,半年以上可再变更为异地。
(二)转诊转院人员
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后,医疗保险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个人先行自付10%,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按我市三级医疗机构住院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