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说的应该是“不予行政处罚书”吧。我觉得应当制作法律文书,并送达当事人。但是,目前关于不予行政处罚的案件是否需要制作法律文书?是否要送达当事人?有两种不同意见。
1、不需要制作和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法》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但没有对经过调查决定不予行政处罚是否需要制作法律文书、告知被调查人作出规定。执法实践中,当事人对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一般不会有意见,也没有出现当事人因行政机关不予行政处罚未告知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情形。同时,相关行政处罚文书使用手册中,既没有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也没有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样本。
2、应当制作和送达当事人。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有3种情况可以不予处罚: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经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这3种情况都以当事人违法为前提,只是由于当事人符合法定的其他条件才不对其实施行政处罚。虽然未对其进行行政处罚,但毕竟将当事人的行为定性为违法,当事人完全有理由认为对其行为性质的认定错误而进行复议或诉讼。即使当事人对定性无异议,也不能排除当事人认为处罚程序失当的可能。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当事人有可能主张处罚程序失当造成当事人精神或物质利益受损。因此,根据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即使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仍然有必要制作相关法律文书告知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