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事诉讼法大量增设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证据合法性调查程序、证人出庭作证、量刑调查程序等内容。无论是律师还是公诉人,都必须面对由实体之辩向程序之辩、证据之辩、量刑之辩等多元化辩论形态的转变。《刑事辩护的中国经验》敏锐地觉察到这一点,用了大量的篇幅探讨程序辩护、证据辩护和量刑辩护,并对其概念、要素和技巧进行了系统的概括和总结。法律猫发现,陈瑞华认为,“在正常的法制环境下,量刑辩护才应该是律师的基本功,因为90%以上的案件都是被告人认罪的案件,律师需要更多的是量刑辩护。”
法庭辩论不是逞口舌之快。法庭辩论是最能体现一个刑事辩护律师才能的诉讼环节,这是“舌尖上”的功夫,但是法庭辩论绝不能逞口舌之快。一些律师把法庭辩论当做发表演讲的舞台,有的律师惯于用文学化和煽动性的语言,甚至把旁听公众当做发表辩护词的对象,面向公众高谈阔论,这与法治是不相符的。田文昌律师和陈瑞华教授一致认为,辩护活动的对象应该是法官,其目的必须是说服法官采纳自己的辩护意见,针对旁听群众甚至是社会公众发表演讲,与辩护目的是不相符合的。陈瑞华教授还指出,“在任何一个正常的司法制度中,对法官和法庭的尊重都是律师辩护取得有效效果的前提和基础,……充分地表明对法庭的尊重是律师辩护最基本的职业伦理和职业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