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2025-02-24 03:29:03
推荐回答(4个)
回答1:

根据刑法第395条第1款的规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而本人又无法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规定涉嫌巨额财产不明,数额在三十万以上的,应予立案,据此,巨额财产来源之不明巨额财产,指价值人民币超过三十万以上的财产,该财产时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的,因此,正确理解不能说明巨额财产来源的合法性及其准确计算巨额财产的数额,就显得非常重要。
关于犯罪嫌疑人不能说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合法性的认定
对于刑法第395条第1款规定的不能说明的理解;既包括拒不说明和无法说明,也包括说了但不明确而是做了虚假陈述。主要表现在:一、行为人对财产来源完全不作任何说明;二是行为人表示本人并不知道财产的来源,无法说明;三、行为人根本不能对财产做出具体、明确的说明,使司法机关无法核实;四、就是行为人的说明经司法机关查明不属实。笔者主张,行为人对财产来源的说明必须是具体、明确的,而不能以抽象、简单的借口式的所谓说明来搪塞。司法实践中朋友赠与的、炒股赚来的等说明其财产来源,又拒不说明那位朋友赠与或者参与股票交易的时间和过程等,显然没有完成说明的法定义务相应地,行为人完成了说明义务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种是,行为人说明了财产的来源,且经查证属实。这种情况下,不管该种来源是合法来源还是非法来源(包括构成贪污罪、受贿罪等情况)均应将该财产排除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对象之外。另一种是,行为人说明了财产的具体来源,司法机关无法证实也无法否定该来源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但不能排除存在来源合法的可能性和合法性的。这两种情况下都不能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追究刑事责任。在司法实践中,特别要注意后一种情况,除非司法机关能证明被告人提出的财产来源是虚假的,否则应视为能够说明。有人认为,行为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包括行为人虽然说明了,但司法机关经查证不能证明其说明的合法来源的情况。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司法机关不能要求被告人证明自己所提出的财产来源的真实性,因为在多数情况下,特别是被羁押的情况下,被告人没有能力去证明。笔者认为,说明来源的义务与证明来源真是和合法的义务是不同的,行为人负有前一个义务而不应当承担后一个义务。被告人说明了来源,但是司法机关也无法否定,有可能是犯罪分子为了逃避责任而虚构根本不可能查清的来源,也可能是侦查水平的局限性,在这种情况下应采用宁纵毋枉的政策。否则的话,容易造成某些司法机关不重视对被告人所提供财产来源的查证工作。总之,刑法第395条第1款规定的不能说明,包括以下情况:(1)行为人拒不说明财产来源;(2)行为人无法说明财产的具体来源;(3)行为人所说的财产来源经司法机关查证并不属实;(4)行为人所说的财产来源阴线所不具体等原因,司法机关无法查实,但能排除存在来源合法的可能性和合理性。
刑法第395条规定的非法所得,就是巨额财产来源你能罪的犯罪数额。实践中,一般是将行为人的全部财产与能够认定的所有支出的总和减去能够证实的有真实来源的所得,其差额部分就是犯罪数额。这种计算方法已在《纪要》中得到表达。在具体计算时,应计算以下问题:
第一,应把国家工作人员个人财产和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财产、支出等一并计算。而且一并减去他们所有的合法收入以及确属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个人收入的非法收入。
第二,行为人所有的财产包括房产、家具、生活用品、学习用品及股票、债券、存款等动产和不动产;行为人的支出包括合法支出和不合法支出,包括日常生活、工作、学习费用、罚款及向他人行贿的财物等;行为人的合法收入包括工资、奖金、稿酬、继承等法律和政策允许的各种收入。
第三,为了便于计算犯罪数额,对于行为人的财产和合法收入,一般可以从行为人有比较确定的收入和财产时开始计算。

回答2:

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如何认定的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与贪污罪和受贿罪有着密切的联系,很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就是没有被查明证实的贪污罪和受贿罪。因此在认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时,需注意该罪与贪污罪受贿罪的界限。
首先,贪污罪和受贿罪的犯罪主体的范围要比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大一些,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还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产的人员和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
其次,在犯罪的客观方面,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只要求行为人拥有超过合法收入的巨额财产,而且行为人不能说明、司法机关又不能查明其来源的即可。也就是说,行为人拥有的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既可能是来自于贪污、受贿,也可能是来自于走私、贩毒、盗窃、诈骗等等行为,这些都不影响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制度和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
首先,行为人拥有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而且差额巨大。其次,行为人不能说明其拥有的财产或支出与合法收入之间巨大差额的来源及其合法性。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成为本罪主体。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国有公认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财产不合法而故意占有,案发后又故意拒不说明财产的真正来源,或者有意编造财产来源的合法途径。
在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进行认定的时候,必须要考虑到此罪的立案标准,如果没有达到立案要求,那么就不能认定构成此罪。另外,一个行为是否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往往都存在着较大的争议,如果我们不慎涉及到这方面的犯罪,还是最好咨询专业的刑事律师,只有他们才能以专业的法律知识和独特的法律视角为我们对症下药。
延伸阅读: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举证责任是怎样的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几年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标准是什么

回答3:

  常言道“君子爱财取之有道”,钱固然重要但也要是合法所得啊!对于不义之财或者来源不明之财,你可要当心了,稍有不慎可能就触犯了法律法规。那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巨大数额是多少呢?下面咱们就来了解一下。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巨大数额是三十万元,而这三十万元的数额标准不限于嫌疑人手中的现金而包括其他财物在市场上的实际价值。差额特别巨大是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基础上差额特别巨大的相对概念,没有明确的数字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九)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第395条第1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出合法收入,差额巨大,而本人又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

  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第六次全省法院刑事审判工作联系点会议纪要》的通知24、刑法第395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以30万元为“数额巨大”和“数额较大”的起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数额较大、隐瞒不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于不同罪名,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十分巨大的标准是不同的。

  一般情况下刑法中或最高院或最高检会对数额有一个量化的标准,但各个罪名的数额标准不尽一致。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如何定罪?”问题进行的解答,如果您有法律问题想要咨询,可关注无讼,私信咨询。

回答4:

  1.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制度和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2.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

  3.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成为本罪主体。

  4. 本罪在主观上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财产不合法而故意占有,案发后又故意拒不说明财产的真正来源,或者有意编造财产来源的合法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