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分录是正确的,你的处理思路也是正确的。
但是,对这种账务处理,税务检查是比较严格的,因是上年的发票,极有可能不予调整少交所得税
建议你将此费用直接计入14年,这样处理,可放在14年做税前扣除,从业务上讲,晚两个月报销也是企业常见的事情,所以不会引起过份关注,以减少税收损失。
供参考
首先明确,遇到这样的问题,用以前年度调整的方法,是不推荐的,也是不合理的
在会计上,你的这种问题属于“跨期费用”,跨期费用有可能是提前列支了未来的费用,和滞后列支了上年费用。对于跨期费用,有可以稳妥解决的方法,区分如下:
1、本年列支了未来年度的费用时(入本年6月收到一年期的租赁费发票报销)
这种列支了未来费用的跨期费用,如果完全列支本年帐内,税务上会要求在年末汇算清缴的时候,做纳税调整,把按照权责发生制本应归属明年的费用在本年做纳税调增,然后在明年的汇算清缴中,再做纳税调减。虽然在所得税上符合税务要求,但是如果会计处理规范,是可以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正确的列支方法是
借:管理费用-租赁费 (应归属本年的金额)
预付账款-租赁费(应归属明年的金额)
贷:银行存款
在第二年开始时,一月份即可转回预付账款
借:管理费用-租赁费
贷:预付账款
这样做,就不会有纳税调整的麻烦,更不会涉及以前年度损益的调整
2、本年列支了上一年度的发票
由于年末结算提前的关系,往往12月末的发票未能及时入账到当年,按照权责发生制的要求,如果入账到次年,属于不规范会计处理。但是实际情况符合情理,并且无法避免,那么唯一补救的方法就是,在汇算清缴的时候,进行纳税调整。因为年度汇算清缴往往在次年的530日之前,那么次年5月份之前,上年延误的票据应该是处理完毕了(如果五月份之后还有上年票据,说明这个公司的财务管理有问题了,未能严格要求,也未对非财务人员宣传到位),这个时候就可以根据本年已经入账的上期费用,进行纳税调增,调增上一年度的费用,让本应归属上年的费用,计入上年利润中去,降低所得税费用。然后在下一年度的时候,针对这些票据,做纳税调减,从列支年度的成本费用中扣除,增加当期的所得税费用。
这样的做法,就把会计与税法之间,因为时间问题的差异调整过来了,税务也是完全认可的。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是对错账或漏账(应计未记)的处理,而你说的差旅费不在此范畴,13年的发票已经过期,不能作为费用入账,即使入账,也要做为所得税纳税调整项,调增应纳所得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