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实习报告
“雄关漫道真如铁,如今迈步从头越”!经过了大学几年的理论知识学习,大三下学期就要把所学的知识用到实践中,我毅然选择了分散实习,由自己去找实习单位。第一次进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的门,心里砰砰直跳,找到了政工科,被安排到全法院事情最多、工作最艰难的刑庭,同时还了解了法院中一些关于保密方面的工作纪律。
安排在刑庭,这对我是有点难度。因为我的兴趣和爱好都偏重于法学理论,大学专业也就是宪法学得比较好,在刑事这一部分,特别是刑事诉讼程序方面,相比就差一些。
通过实习,我在我的专业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几年学习的知识水平。实习期间,我了解了大量庭审案件从立案到结案的全过程,在一些案件的立案过程中我还担任了具体的案卷整理工作,并且对部分参与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相关法律知识,对立案的程序有了更深的理解,同时注意在此过程中将自己所学理论与实习实践有机结合起来。实习结束时,我的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充分的肯定和较高的评价。
在刑庭实习的一个多月里,我的主要工作介绍如下。
1.整理卷宗。帮助书记员整理卷宗25份,一边整理,一边学习。在这些已经审结的案件中,有很多典型案例,其中涉及事实的认定、证据的采信、责任的认定、定罪量刑的原则等等。在整理卷宗过程中,对刑事案件从立案到审结的程序、各种文书的归档分类有了详细了解。虽然表面上看起来很简单,实际做起来却非常容易出错,比如漏印条码、装订好后又发现缺少送达回证等。不过经过我的认真工作,我整理的每份卷宗都合格,没有被档案室退回。那时候心里的成就感油然而生。
2.旁听案件。金湾区人民法院管辖人口较多,刑庭又是全法院最多案件的部门。每天送来的案件都很多,通常情况只有星期二和星期五才开庭,刑庭早上开庭的时间在9点半左右,每次刑庭开庭我基本都去旁听。通过旁听刑事案件的开庭审判,我对刑事案件的审判特点和程序有了详细的了解,跟民事审判不同,刑事审判比较注重程序,法庭审理比较严肃,着重体现国家强制力惩罚犯罪,做到违法必究、严厉打击犯罪。
3.做合议庭评议案件的临时记录和开庭笔录。普通案件必须采取合议庭的方式审理,在开庭审理休庭后对案件的疑难点和定罪量刑进行合议庭成员合议。由于初次接触这类工作,我在记录的时候不能全部记录下来,只能记录重点和大概,例如量刑年限,适用的相关刑律条例,定罪量刑时有没有从轻减轻的情况等等。通过这个工作,我觉得应该增加速记方面的练习,虽然开庭笔录都做好模块,但审问时总感觉记录不能跟上审问进度,有时还需要其他人提醒或者重复。
4.撰写法律文书。在实习的一个多月里,我帮书记员写了十余份执行通知书、公告启示等法律文书。虽然是一些比较简单的文书,而且还有模块进行参照,但还是出了一些错误。比如把检察院提起的公诉案号错写为法院受理的案号,因为不允许涂改,需要重新撰写。每次都认真校对几次,才交给书记员。真是应了那句古话:“纸上得来终觉浅,觉知此事须深行”。
5.跟随书记员到检察院、公安部门送达文书,大部分为判决书。判决书送到公安部门,公安部门在送达回证签名,检察院也是如此,整个过程非常简单利落,跟民事诉讼不同。据民庭的同事介绍,送传票给被告有时要送很多次被告才肯接受,即使签收送达回证也要解释半天,因为在那些不懂法的人眼里,签字是件很慎重的事情。由此可以看出我国普法教育的重要性和严峻性。 [Page]
6.单独接案。检察院送案至刑庭,我就单独接案,安排开庭时间,撰写受理案件通知书、出庭通知书,如果是简易程序的案件还要撰写适用简易程序决定书、传票、提押票、法院公告等。每次接案,我都提前把罪犯结案登记表和送达回证整理好,因为检察院送过来的案件法院很少判无罪。在实际的操作中,送达起诉书副本笔录都是已经写好,到时候法警把它连同传票和刑事诉讼被告人权利须知等送去看守所叫被告人在签名处签名就可以了。
在法院的一个月来,对这里受理的案件情况有了大致的了解,金湾区人民法院刑庭的案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类:
1.抢劫,抢夺罪。几乎每个星期都要审理这类案,这类案件的犯罪主体多数都是外来务工人员,作案手法都是驾驶摩托车实施犯罪行为。抢劫罪和抢夺罪的刑事责任不同:,犯抢劫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抢夺罪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法院在实际审判中,抢劫罪多数都是组成合议庭,刑期一般在三年到四年之间,罚金就必须罚人民币1000元。而抢夺罪适用简易程序多,刑期一般在六个月以上2年以上,罚金也要必须交人民币1000元。有个典型案件,在审理抢劫、抢夺罪时,三个犯罪分子都是未满18周岁,其中两个还是中学生,法官在判刑时考虑了很多,毕竟刑法定罪量刑对未成年犯罪有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这三人并不是初犯,竟然在这个区作案十几起,其中一个还有前科。法官在量刑时专门打电话向中院征求意见,因为珠海有个规定,未成年犯罪刑期不能多于1年,最后中院在刑期上与法院达成一致,毕竟他们不是初犯,在抢劫时还开着摩托车拖倒受害者,令其受伤,社会危害性极其严重。最终法院在定罪量刑时考虑了他们的认罪态度和刑法的法定量刑情节,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抢劫、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罚金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谢某犯抢劫、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罚金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杨某犯抢劫、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元。
2.破坏电力设备罪。犯本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案件的共性:一是被告人法律意识实在太薄弱,竟然不知道偷偷去剪正在使用的电缆是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以为是构成盗窃罪。二是犯罪比较随性,开摩托车路过看到没人在时就拿嵌刀剪断电缆拿去买。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被告人都是认罪的,坦白从宽,但刑期最少也要3年。曾经审理了这样一个案件,被告人上午才在民庭参与离婚的诉讼,下午就在刑庭审判他参与破坏电力设备罪,其实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他仅仅是驾驶摩托车接应刚剪好电缆的陈某,还没逃跑就在工地被工人捉住,而且他还是吸毒人员,非常凄惨,法官十分同情他的遭遇,但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也没有什么法定或酌情处理的情节,尽管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很大,但也要遵照刑律的规定,最后判决其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3. 盗窃罪。这个区最多的案件,可能是该区经济发展过快与之相适应的生活质量还没有跟上发展的步伐导致某些人过于追求金钱而走上犯罪的道路。珠海市有规定该市犯盗窃罪的标的起刑是人民币2000元。前段时间刚旁听了一个盗窃罪的案件,被告有四个人。案情是这样:陈某提议到位于本区的平沙镇偷东西,其他人都无答应,也无反对,就跟着去。到了该镇陈某与王某寻找到作案地点,雷某与代某就在旁边不远处的小卖部买东西喝,陈某与王某就上去实施盗窃行为,偷了价值3000多元的金项链和人民币20000多元,四人搭乘计程车逃离现场时给接案民警捉获。本案的争议在于雷某与代某是否实施了盗窃行为,构成盗窃罪,量刑上是否与其他两个有区别。最终法官判处四人构成盗窃罪。基于雷某与代某是从犯,在量刑上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这个案件中,我也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因为盗窃罪是指是指盗窃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雷某与代某根本就没有实施盗窃行为,也没有秘密进去作案地点。客观方面没有以秘密窃取的方法,将公私财物转移到自己的控制之下,并非法占有的行为。然而法官解释说,尽管在本案中实施盗窃行为的行为人不是雷某与代某,但陈某提议去偷东西,他们俩都没反对那就是默认,还跟随去,在作案时他们起到一种辅助的作用,盗窃完成后还一起坐车逃跑,从主观上明知到陈某与王某已经实施了盗窃行为,不阻止也不反对,已经构成了盗窃罪的从犯。从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所谓起次要作用和辅助作用是指犯罪人的行为对犯罪结果的产生虽然起一定作用,但不起决定性作用;他与其他所有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总和与犯罪结果的发生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但从犯的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不是主要的或直接的因果关系。从犯起次要作用的主要表现为共同犯罪中次要的实行犯,对犯罪结果的产生起促进、加速或者加重的作用。本来法官可以判处雷某与代某缓刑,但基于已经羁押了五个月,所以最终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元。本案案情并不复杂,可以说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竟然羁押了五个月,看来法院的刑事审判效率还有待提高。
在整理这么多的案件当中,本院只审理了一件故意杀人案,我查阅了卷宗,看到证据本的照片非常惊讶。案情是这样:19岁未婚少女吴某在医院洗手间产子,扼杀婴儿,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判决书写到:被告人吴某生下孩子后,仅仅因为没有结婚害怕丢人和认为无力抚养,便轻率实施了故意非法剥夺其亲生儿子生命的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吴某故意杀人一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但法院同时认为,被告人吴某故意杀人的行为,在主观上系因为年少怀孕,未婚生子,害怕丢人,想要顾及脸面,而临时起意杀死自己的亲生儿子,可认定为主观恶意不深。另一方面,案发前被告人吴某的男友曾某未能给以相应的关怀,使其处于孤零零的境地,被告人吴某的生理和心理也受到了一定的伤害。鉴于被告人归案后一直能如实供诉自己的犯罪行为,在庭审过程中悔罪表现比较明显,均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地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看到这个判决和这个案件,心里并不是滋味,出于同情和怜悯,但触犯了法律,就应该受到制裁达到警示社会的作用。透过这个案折射出来的社会道德方面的问题更值得我们深思。透过本案,我们实际看到的是一群法律意识淡薄,缺少基本常识的打工群体,他们文化素质普遍比较低,自我保护能力差,要解决这些问题,我想首先要普法,但究竟如何普法,则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来提高这些外来务工人员的文化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法院的实习让我知道了自己的不足。刚开始的时候我以为法院里的法官素质都很差,我现在才知道自己的想法是多么的幼稚。深入了解了,才知道了自己的盲目自大,知道了自己的无知,其实自己什么都不懂,也深深体会到大到“黑发不知勤学早,白首方悔读书迟”的道理。不出去闯闯永远不知道自己有几斤几两,在法院实习,做错了什么事,法官和书记员都可以说你还是学生,可以原谅你,但当走上工作岗位后再出错,就要承担责任。假如自己是法官,当在判决书上签下自己的名字时就意味着一种神圣的责任。实习让我在学生和走上社会进入岗位之间有个良好的过度,是人生的一段重要的经历,也是一个重要步骤。
实习,给我步向人生另一个阶段上了一节悠长而充实的公开课,使我终生难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