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没有明确废止就有效,如果和新的解释有冲突以新的解释为准,没有和新的法律及解释冲突就以它为准。
只要没有明确废止,就仍然有效。
有
当然有效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年7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28次会议讨论通过,法发(92)22号) ”已经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其中规定:二十三、附则
第五百五十二条 本解释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于1992年7月14日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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