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政府采购 , 是指各级国家机关 、 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 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依照本法规定的权限制定。
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 、委托、雇用等。
本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法所称工程 , 是指建设工程 , 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 、 改建 、 扩建 、 装修 、 拆除 、修缮等。
本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是否属于政府采购先看资金来源是否来自国家财政性资金,再看采购人是否属于规定的各级国家机关 、 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