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公路、水路、民用航空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订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贯彻落实国家、省各类交通运输行业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拟订全市公路、水路、民用航空行业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拟订城乡交通一体化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综合运输体系规划,承担涉及综合运输体系规划有关问题的协调工作;优化交通运输布局,促进各种交通运输方式相互衔接;参与拟订现代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指导交通运输枢纽规划、建设和管理。
(二)承担全市道路、水路、民用航空运输市场监管责任;拟订道路、水路、民用航空运输有关政策、准入制度、运营规范、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道路、水路客货运输和客货运输站场经营监管工作;负责公路、水路、民用航空客货运输、危险品运输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指导公路、水路、航空服务行业管理、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承担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责任;负责市辖内河水上交通管制、救助打捞、危险品运输监督管理工作;参与调查处理水上交通安全事故;负责船舶(不含渔业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检验、登记、防止污染工作;指导港口设施保安管理工作;负责交通稽查工作;按规定组织协调重点物资、紧急客货运输;负责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汽车驾驶培训机构的资格管理工作。
(三)负责提出公路、水路、民用航空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政府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拟定全市公路、水路有关规费政策并监督实施,提出有关财政、土地、价格等政策建议;负责公路通行费收费、内河船闸、超限超载检测站点设置的审核报批工作;集中审核、报批、管理交通运输行业的各类建设、养护资金;指导行业投融资工作。
(四)承担公路、水路、民用航空基础设施建设市场监管责任;负责交通运输行业招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维护建设市场平等竞争秩序;组织协调公路、水路、民用航空有关重点工程建设和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公路、水路、民用航空基础设施管理和维护工作;按规定负责港口、航道布局规划和岸线使用管理工作。
(五)按规定协助做好高速公路的管理工作;提出全市国道、省道布局规划的建议,组织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养护和管理;监督和指导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管理工作。
(六)贯彻实施交通技术标准和规范,组织行业科技开发,推动技术进步;组织实施交通信息化建设;指导公路、水路、民用航空运输行业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
(七)综合分析、预测交通运输行业经济运行情况;引导交通运输行业优化结构,协调发展;负责相关行业统计,发布有关信息。
(八)负责交通运输系统人才队伍建设、职工教育培训工作,指导行业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公路、水路、民用航空行业有关体制改革工作。
(九)指导交通运输方面的合作与交流工作;负责相关涉外运输的管理工作。
(十)负责全市交通战备工作,承办市国防动员委员会的有关工作。
(十一)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