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抚养关系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可另行发起诉讼,这是对方的权利,如果当事人不愿意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变更给对方,则积极应诉,努力向人民法院证明,未成年子女随己方生活更有利于健康成长即可。
2、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抚养关系或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可另行发起诉讼。
3、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支持:
A、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患有严重疾病或因伤致残等原因,丧失继续抚养能力的。
B、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有不履行抚养义务或虐待子女的,或子女随其共同生活有妨碍子女健康成长情形的。
C、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意随另一方生活,而另一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D、其它正当理由应当变更的。
司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5条、16条
积极应诉,如果小孩满了十周岁的,法官会充分考虑小孩的想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