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规定:“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结合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现对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五百元至二千元为起点。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五千元至二万元为起点。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共同憨偿封锻莩蹬凤拳脯哗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盗窃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分别报最高人民法。。望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