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190内容是怎样的

2025-04-26 12:0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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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根据法律解释,即无民事能力人对法定代理人享有债权,但因其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自己行使权利,须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诉讼时效是按法定代理人代理终止之日来计算诉讼的时效。

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一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扩展资料:

《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一条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第一百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民法总则

回答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九十条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本条所说的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