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则有明确要求:在评价区内按以环境功能区为主兼顾均布性的原则布点,一级评价项目,监测点不应小于10个;二级评价项目监测点数不应小于6个;三级评价项目,如果评价区内已有例行监测点可不再安排监测,否则,可布置1~3个点进行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