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之前营业税税率表 税目 范围 税率 说明 1.交通运输业 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和装卸搬运 3% 2.建筑业 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 3% 3.金融保险业 包括金融、保险 5% 2001年减为7% 2002年减为6% 2003年及以后减为5% 4.邮电通信业 包括邮电、电信 3% 5.文化体育业 包括文化业和体育业 3% 6.娱乐业 包括经营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场、游艺场等娱乐场所 5%-20% 7.服务业 包括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和其他服务业 5% 8.转让无形资产 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权、著作权和商誉 5% 9.销售不动产 包括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和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 5% 改革试点的税制安排 1. 税率: 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租赁有形动产等适用11%税率,其他部门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 2. 计税方式: 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体育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原则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 3. 计税依据: 纳税人计税依据原则上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全部收入。对一些存在大量代收转付或代垫资金的行业,其代收代垫金额可予以合理扣除。 4. 服务贸易进出口: 服务贸易进出口在国内环节征收增值税,出口实行税率或免税制度。 应税服务范围 1. 交通运输业:改为11%(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湿租业务、管道运输服务) 2. 部分现代服务业:改为6%(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验证咨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