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不去。从法律上讲,传票应当由法院送达,而不是让当事人自己去拿,这种送达方式显然是不规范的。但从案件来说,不去拿,以为就能逃脱诉讼的,却是完全错误的,事实上,即使是下落不明的,法院也可以公告送达,60日期满,就视为已经送达;被告,即使不出庭的,法院也可以缺席判决,判决一旦生效,对方就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从这个意义上讲,还是去拿吧,自己心里也有个数,也可以积极准备应诉,否则,法院只听原告一面之词,对本方是十分不利的。
法条链接:《民事诉讼法》
1、第九十二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2、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传票,法院必须在开庭三天前送达给当事人。
送达的方式,一是通知当事人到法院领取,二是邮寄,三是法官亲自到当事人工作、居住的地方向当事人送达,四是公告。
所以,如果法院通知去法院领取传票,是完全可以的。
一般法院会先电话通知直接去法院拿。
如果你不去的话,法院会把传票邮寄发给你。
不过,除非有特别原因,如果法院通知,建议去拿一下也无所谓吧。
人民法院传票是人民法院依法签发的,要求被传唤人按指定的时间,到指定的地点出庭参加诉讼活动或进行其他诉讼行为的书面文件。
人民法院传票要求答辩人在指定期限内向法庭提交文件作出回应,或在小额钱债法庭中,该答辩人可以仅在法庭传票中指定的特定日期到庭参加法庭听证审理,同时答辩人也可选择对法庭传票不作任何回应,即任由法庭下达缺席判决,但其需要承担输掉该诉讼的风险。
1、直接送达,又称交付送达,是指人民法院派专人将诉讼文书直接交付给受送达人签收的送达方式。直接送达是送达方式中最基本的方式。即是说凡是能够直接送达的,就应当直接送达,以防止拖延诉讼,保证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
2、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无理拒收诉讼文书时,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书放置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产生送达的法律效力的送达方式。
3、委托送达,是指负责审理该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时,依法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委托送达与直接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邮寄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将所送达的文书通过邮局并用挂号信寄给受送达人的方式。实践表明,法院采用邮寄送达通常是受送达人住地离法院路途较远,直接送达有困难时所采用的一种送达方式。
5、转交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将诉讼文书送交受送达人所在单位代收,然后转交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
6、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采用公告送达必须是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时,才能使用。公告送达产生的法律效力与其他送达方式送达效力是相同的。
如果您仍然存在疑虑,建议到你的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