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0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具体来说:
.对原判的罪名和刑种不得加重;.对原判的量刑幅度不得加重;.对原判宣告的缓刑不得以改为实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的方式来加重。但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在提出上诉时,不受上诉不加刑规定的限制,对于既有被告人一方上诉,又有自诉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也不受上诉不加刑的限制。
刑事中有上诉不加刑原则,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刑法的审判原则。但如果公诉机关抗诉则是可以加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