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法律是宪法的具体化,普通法律不能与宪法相抵触这句话是对的。
第一,宪法规定的内容与普通法律不同。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性问题,即规定一个国家的根本制度、根本原则、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等国家最根本、最重大的问题。而普通法律只是规定国家生活或社会生活中某一方面的问题。
第二,宪法的法律效力与普通法不同。宪法具有最高发法律效力。这种最高法律效力体现在二个方面:一是宪法是国家一切立法活动的基础,是制定一般法律的依据;二是宪法是一切组织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的最高行为准则。
国家立法机关所制定的一般法律及其它国家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必须遵循宪法,同宪法的原则精神相符合。如果宪法以外的法律同宪法相违背,又任其在国家生活中适应,势必会损害国家的根本利益同时也损害宪法的权威,影响宪法的贯彻。因此各国宪制一般均以审查法律法规和其它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作为监督宪法实施的重要内容。我国的情况也是如此,我国宪法明文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和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同宪法相抵触就是违宪。宪法规定中所说的“不适当的决定”,其中就包括违宪的决定。
不能完全说是对的,普通法律即部门法是依据宪法制定的,但不是宪法的具体内容,宪法中有些规定并不是法律,而是具有政治性质的,可以说,部门法将宪法具体化。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其他法律的制定都以宪法为依据,宪法规定基本的原则,指导普通法的制定。宪法也被称之为母法,部门法称为子法。
这句话不对。
因为宪法规定的是国家生活中的最根本的问题。普通法律规定的是具体问题。宪法的具体内容包括:序言和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徽首都。所以宪法不是普通法律的简单相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