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九级冶疗期间,单位没有按工伤待遇,发放工资,且劳动局给的伤残补助中本人工资比实际工资低一千多,

2025-05-05 02: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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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你的这种本人工资比伤残补助低的问题是存在的,甚至可以说是比较普遍,这个事也不能怪人社局劳保事业处(也就是你说的原劳动局),他们也是按照顾你们单位的缴纳社会保险的基数给你补助的,要说存在问题那也是你们单位未严格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如实缴纳社保费造成的,应当说单位存在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也就是按照你本人受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伤残补助金,差额部分应当由单位补足,可以通过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进行维权。。。。

回答2: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在实际生活中,很多企业都实行“底薪+绩效(或是计件)”工资的形式,故工伤以后停工留薪期工资就出现了不同的支付方式。以我们处理的为例,一般都是让企业按“底薪+相关福利”来支付,计件工资一般就不支付了,绩效工资这一块看情况定,求个在职员工平均数发也行。如果底薪高的话,那绩效这一块不发的也有,但总的来说,每月支付的停工留薪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也有按最低工资80%支付的)。各地都应该有相关的文件依据的。
就劳动局给的伤残补助中本人工资比实际工资低一千多,这一个是单位报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时与职工收入不相符造成的(就比如说扣个税,有些收入是没有列入扣个税的基数的)。
如果你能提供出详细的收入明细且得到单位的认可,你可以直接提起劳动仲裁来证明你的主张的(得到相关报酬是你的权利,但你有义务举出相关证据)。
个人观点,供参考。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