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欧盟只单一地对华使用了反倾销一种贸易救济手段。其6起对华反倾销立案调查与其2007年的对华反倾销立案数相同。其中一个较为有趣的现象是,自2008年2月1日对冷轧不锈钢平板启动反倾销调查以来,欧盟对华反倾销调查至7月12日的铝箔案后便嘎然而止,再无任何案件。而这一情况与2007正相反。2007年1~9月,欧盟对华反倾销一片沉寂,没有一起案件,但进入9月后情况突变,欧盟连续对华产品启动反倾销调查,最终以3个月6起案件收官,立案频率之高相当少见。如果从跨年度的角度看,2007年9月4日~2008年7月12日是欧盟对华反倾销的集中发案期,由此可见近两年欧盟对华反倾销呈现出一种集中式爆发与阶段式停滞并存的局面。
焦点案例
2008年,有两起欧盟对华案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鞋类产品反倾销日落复审和紧固件反倾销案。两起案件均处于调查阶段,分别有各自的特点。其中,鞋类产品案自立案之初就饱受争议,在欧盟委员会“力排众议”作出肯定性终裁后,其2008年的这次日落复审激化了此前尚未解决的矛盾。而紧固件案则涉及到1700多家中国企业,且欧盟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存在明显不公正的做法,由此中国紧固件企业也针对从欧盟进口的紧固件提出反倾销申诉,并且中国商务部也已经于2008年12月29日进行立案。这种针锋相对的诉讼,在中国贸易救济历史上也是相当少见的。现将两起案件作逐一介绍。
聚乙烯醇案
3月18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称,自中国和中国台湾进口的聚乙烯醇存在倾销,但并未对成员国内市场造成实质性损害,因此取消反倾销调查。本案为欧盟于2006年12月19日启动的调查。2007年9月,欧盟委员会决定对涉案产品征收为期6个月的临时反倾销税,税率为10%。
聚乙烯醇是一种用途广泛的水溶性高分子聚合物,广泛应用于涂料、建材、农业、冶金等20多个行业。中国是世界上聚乙烯醇生产原料路线最全的国家,同时也是聚乙烯醇生产工厂最多的国家。但是,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弱势仍明显存在。主要表现在:行业研发力量薄弱,扩大再生产基本处于单纯生产线的重复建设中,新领域、新用途品种开发力度不强,品质不高,品种较少,国际竞争力不强。
尽管如此,我国聚乙烯醇产品出口仍饱受国外贸易救济措施的限制。除欧盟外,在美国、土耳其、韩国都先后遇到了出口受阻的情况。(1)1995年3月29日,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聚乙烯醇启动反倾销调查。1996年5月4日,终裁认定:四川维尼纶厂0.00%;广西捷达实业进出口公司税率为116.76%;普遍税率116.76%;(2)1997年5月31日,土耳其对原产于中国和日本的聚乙烯醇产品启动反倾销调查。1998年5月29日,终裁认定倾销幅度为59.971%,但倾销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终止对案件的调查;(3)2002年10月1日,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韩国、德国、日本、新加坡的聚乙烯醇启动反倾销调查。2003年8月11日,终裁认定,四川维尼纶厂税率为7.40%,普遍税率97.86%;(4)2006年2月17日,韩国贸易委员会对原产于中国的聚乙烯醇启动反倾销调查。2006年12月12日,终裁认定:四川维尼纶厂税率为35.17%,山西三维集团11.11%,普遍税率33.44%。
从上述案件可知,自1995年以来,美国、土耳其、韩国和欧盟轮番上阵,我国聚乙烯醇产品出口一直受到国外反倾销调查的影响,但这些并未打消我国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积极性。以四川维尼纶厂为例,该厂曾多次应诉国外反倾销调查,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在本次应诉欧盟聚乙烯醇反倾销案中,四川维尼纶厂高度重视,成立了专门机构负责此项工作,在律师事务所的指导下,全厂通力协作,精心组织拟写损害抗辩书和填写调查问卷,并且积极配合外贸部门组织实施聚乙烯醇产品出口应对策略。最终,欧盟委员会取消了反倾销调查,该厂保住了欧盟市场,也为新项目建成扩产后占领市场赢得了先机。
2007年3月30日,美国商务部公布对中国出口的铜版纸进行征收反补贴税及反倾销税,决定对中国施用反补贴法,并开始对中国出口美国的铜版纸长期征收反补贴税,初步对晨明纸业集团征收10%,对京东纸业征收20.35%,对来自中国其他的纸业征收18.16%的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