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渎职罪滥用职权造成国家损失600万加受贿两万但已倒赃,主动坦白会判多少年?

2025-03-04 03:5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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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涉嫌渎职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造成国家损失600万元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依法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受贿两万元,有较重情节的,涉嫌受贿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涉嫌受贿罪的,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上述渎职罪和受贿罪两种罪的,数罪并罚,可能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范围内量刑。受贿两万元,无较重情节的,不构成受贿罪,以涉嫌渎职罪给予刑事处罚。

法律依据:

一、《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多次索贿的;
(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三)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二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二)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回答2:

损失600万是指的债务人已经去向不明了吗,欠债600万和损失600万是不一样的,损失指的是债权公司破产,债务人潜逃等情况,这样的话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这是滥用职权,至于贪污罪那么这个退脏是什么时候退的,是事发前还是事发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