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店铺(门面)合同不是劳动法所规定,而属于合同法规定的法律关系。
租赁店铺(门面)合同到期,承租人继续使用,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的,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节选)
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二百一十二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一十四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二百一十五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二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第二百三十六条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一、我国法律并未规定优先租赁权,不过,也不排斥优先租赁权。
二、如果承租人和出租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了优先租赁权的,这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三、合同到期后,出租人应保障原承租人优先租赁权的实现。在新的竞租者提出新的承租条件后,出租人应先征求原承租人是否愿意接受该新的承租条件,如果承租人接受该承租条件,出租人应将租赁物优先出租给原承租人,只有在原承租人明确表示不能接受新的承租条件时,出租人方可将租赁物出租给新的承租人。
四、约定的优先租赁权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不过,如果新的承租者是善意承租,优先租赁权不能否定新的租赁合同的效力,只能是追偿违约方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