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群体意义上的“个人”同国家的关系,决定了一个国家的政体。如果他们是国家的主人,通过民主的方式来行使他们的权力,这样的政体就是比较民主的政体。通过他们,或者他们中的多数,不是国家的主人,他们就只能被动地接受别人的统治,这样的政体,就是专制性质的。这种意义上的“个人”接近“公民”、“人民”。
个人与国家的关系,在浅层次上,是一个法律问题,它具体表现在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的方方面面。但是,在深层次上,它是一个哲学、伦理学和政治学问题,在西方思想史上,归根到底,它表现为目的与手段的关系问题。一般说来,有两派对立的观点。一派认为个人是目的,国家是个人的手段;另一派认为国家是目的,个人是国家的手段。
思想家们认为,一个人生下来就有作为人所应具有的基本权利。这些权利主要有生命、自由、财产和反抗压迫以及信仰、言论、结社、著述、出版的自由,还有居住、迁徙、工作的自由,等等。这些权利是神圣的,任何人、任何组织都无权干涉;一个国家的法律必须坚决保护这些权利。如果没有这些权利,人就不成其为人。这些权利并不应该随着国家的建立而消失。这也就是现代思想家们所谓的自然权利或者人权。它们与人的贫富、权力、种族、性别、知识、职业、国籍无关,所有人都平等享有。
以“社会契约”理论和平等理论彪炳于思想史册的著名启蒙思想家卢梭也认为,国家的起源方式表明它是个人的手段。国家是一个集体的强大的力量——“大我”,目的是保障每个公民——“小我”的人身和生命的安全及自由平等。个人的基本自由必须依赖国家才能实现;个人自由是以其他个人的自由为边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