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宗教事务局
申请更改民族成份的公民个人,持书面申请和有关民族成份的有效证件,以及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到更改人户籍所在辖区的县级民族工作部门(或负责民族事务工作的部门)填写全省统一的民族成份更改申请表(在市民宗局网站自行下载或在当地民族工作部门免费领取)。有关申请材料由县级民族工作部门初审,对符合条件的,县级民族工作部门将有关材料上报市、州民委审核,市、州民委审批后发放民族成份更改证明书。申请人接到民族成份更改证明书后,持证明书和有效证明材料到更改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办证中心办理更改民族成份的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