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所筹资金应当按照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用于本企业的生产经营。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所筹资金不得用于房地产买卖、股票买卖和期货交易等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风险性投资。”募集资金的用途在募集之初就确定好了,募足之后不能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