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根据你提交的问题,作如下回答:
1、这种情况属于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如果企业有证据证明你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情形,则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否则,企业就是违规解除劳动合同。
2、这种情况公司应该给你7个月工资的补偿。具体如下:
(1)2007-10-15至2007-12-31,一个月工资;
(2)2008-01-01至2010-03-22,五个月工资(因为企业违规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应当按四十七条标准的双倍支付赔偿);
(3)企业未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应当额外支付你一个月的工资;
注意:以上第(1)(2)项的工资标准是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第(3)项的工资标准为解除劳动合同前一个月的工资。
3、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公司不具开给你,你以此多要求赔偿,很难得到支持。
以上意见供你参考!若有疑问,请给我留言。
1.这属于用人单位单方面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2.你可以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合同,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单位应当支付你赔偿金。2008.1.1前不满一年的工龄支付你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2008.1.1后满二年不满二年半的工龄支付你二个半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的两倍即五个月工资的赔偿金。没有提前30天通知应当再支付一个月工资。
3.按照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总工资计算,(2250*6+2500*6)/12=2375元。
4.公司必须开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否则你可以拒绝办理离职手续拒绝离职,可以向劳动部门申诉。
补偿3个月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