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到食盐,大家想必都不陌生吧,就连几岁的娃娃,应该都知道食盐是我们日常生活中的生活必需品。说到食盐我们都知道,它的主要成分是氯化钠,它来自不同的海盐、矿盐、土盐、湖盐等等。小宝宝们是不需要额外摄入的。再好的熟食没有食盐也将失去它原有的意义。所以说食盐是我们每个家庭和餐饮行业的必备品。
营食用盐只需要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即可。 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四)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
可以零卖,不可以批发,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17号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已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1]
局长 毕井泉
2015年8月31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37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于2017年11月7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
局 长 毕井泉
2017年11月17日
八、《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8月3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公布)
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作的食品经营许可电子证书与印制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此外,将《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中“(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表述统一修改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修改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将“省级药品检验所”修改为“省级药品检验机构”,将“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修改为“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管理办法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活动,加强食品经营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食品经营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五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的风险程度对食品经营实施分类许可。
从2016年开始已经废止办理食盐许可证,只需有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便可销售食盐。依据《食盐专营办法》第十二条“国家实行食盐定点批发制度。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不得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结合国家统计局《批发和零售业统计报表制度》指标解释,以售给国民经济各行业用于生产、经营用的商品为批发的范围,来识别食盐的商品批发:售给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和食盐零售商、售给食品加工业食盐、售给餐饮业食盐,构成食盐批发。按照《盐改方案》第(六)项规定,省级以下食盐批发企业限定在本省市范围,售给下列两类单位食盐。食盐售给持有证书批发企业和零售商,作为转卖用的食盐构成批发食盐。前者批发企业属于《食盐专营办法》第十二条进出双向管控食盐购销对象,后者零售商属于《食盐专营办法》第十六条管控进口单向食盐购进的盐业主管对象。食盐售给方便食品、速冻食品、熟肉制品、盐渍果蔬等食品加工用盐作工业性生产经营用途的单位,以及食盐售给餐饮行业作商业经营性加工用途的单位,构成对食品加工用盐的单位的批发食盐。食盐实行定点生产管理制度,生产企业由国家工信部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质量管理技术规范》验收合格,统一发给食盐定点生产许可证,方可生产。食盐由出厂、省属行业管理、省属职能监督管理、国家抽检四级检验构成严格的质量检验体系,确保了食盐的产品质量。
在我们这里是可以经营食盐的。因为在我家附近的梁店里都有卖石岩的我觉得食品经营户是可以经实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