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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8 10:3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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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违法,

(一)处罚范围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
(二)处罚标准
见《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等违法行为处罚自由裁量标准》(附后)
四、处罚程序
(一)立案。
1、立案条件:
(1)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事实;(2)有明确的行为人(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3)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四条规定,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的;(4)违法行为在两年内发现或者违法行为处于连续或持续状态的。
2、立案程序:
承办人对违法案件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立案条件需要查处的案件,填写《工程质量违法案件立案审批表》,交站长审核并组织召开科务会集体研究提出科室意见后,报局总工程师签批。
3、立案时限:
自检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交办的违法案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决定。现场检查发现或者需要立即查处的违法案件,可现行调查取证,并在7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二)调查取证
承办人组织不少于两名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并填写《工程质量违法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由站长审核后,报局总工程师签批。
(三)告知、复核与听证
由承办人填写《水行政处罚告知书》,对具体违法行为拟作出较大数额罚款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填写《水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经站长审核后,分别签名,报总工程师签批盖章,将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应享有的权力。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的,依法需要听证的,市水利局依法按照法定程序、时限组织听证。
(四)审议与决定
调查终结,承办人提出处理意见,站长审核,组织召开各科会集体研究提出科室意见后,报局总工程师签批。对案情复杂、影响较大的行政处罚案件,报局长办公会议集体审定。
(五)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承办人起草《水行政处罚决定书》,经站长审核后,报局总工程师签批盖章,于7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
(六)执行
对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想执行诉讼,且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五、公开公示
本制度原文及有关材料在萝北县政府网站长期公布,依法作出的处罚决定在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
六、处罚决定时限
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应当在72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听证、勘查、送达等时间不计入上述时限。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限的,应经主管副厅长书面批准,但延长时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七、监督检查
执行《萝北县水务局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八、责任追究
执行《萝北县水务局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回答2:

犯法,可以指正

回答3:

当然能,不够你如果指控的话需要足够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