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根随笔集里,没有论律师的篇目,但有论司法篇。内容有关于辩护士及法律顾问等内容。
耐性及慎重听讼是司法官底职务之主要的成分之一;而一个哓哓多言的法官则不是一件和谐的乐器。一个法官把他在适当时期内可从律师听来的事情自己首先发见之,或者把见证或辩护士底说话截断得过早以表示自己之敏察,或者用问题(即使是与案件有关的问题)把以后两造将要陈述的事实先期勾引出来,这都不足以为能。法官在审理案件之中的职分有四:审择证据;约束发言毋使过长、重复及泛滥无关;重述、选择、并对照已发言论;指示批判底准则。凡有超过这些职分者即是过多;而这种情形不是出自炫耀多言,就是出自不耐听讼,不然就是由于记忆力不佳,再不就是由于缺乏沉着公平的注意力。辩护人滔滔善辩多能得法官底欢心,这种情形看起来是很可怪的;为法官者应当效法上帝(上帝底座位是他们坐着的);上帝是抑强暴而扶温良的。但是法官而有出名的得宠的律师,那是更可怪的,这种情形是一定要引起苞苴关说底嫌疑来的。在辩护士为某一造发言得宜,办理案件办得很得当的时候,为法官者对于该辩护士有一种责任,理当有称扬赞颂的话,尤其是那一边讼而不利的时候为然,因为如此可以使委托者对于辩护士信用不坠,而且使他那自以为是的意见受些挫折;同此,若逢辩护士有诡辩,重大的疏忽,证据过弱,迫求无度,或强词夺理的情形,则为法官者对于公众也有一种责任,理当给那个辩护士一种合礼的斥责。为辩护士者也不可与法官舌剑唇枪,或者激动自己在法官宣判之后重提这件诉讼;但是,在另一方面,为法官者也不可迁就辩护士,或给他所代理的那一造一种口实,说他底辩论或证据未得上达。
培根《论人生》一书中原有“论律师”一节,后来新版本可能某种原因给删了。老版本对律师职业评价不高,甚至很低。开门见山,第一句就是“替别人打官司是件伤天害理的事情”! 对这句话,估计任何律师都看不下去的。但是,西方法治、民主、文明的英国大律师就是如此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