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体现我国法律意识、规则教育淡薄。虽然我国大中学校课堂中,都有法律知识的教育,但很多学生并没有树立法律意识,没有遵守法律的意识和责任感。就像复旦投毒的学生,反复辩称自己是开玩笑,似乎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是严重犯罪。事实上,在中小学中,涉嫌违法犯罪的恶性恶作剧,也确实不少,比如,同学上课站起来回答教师问题,有同学悄悄把凳子移走,结果导致同学在坐下时严重摔伤。而对于这些恶作剧,往往都被学校从保护学生出发淡化处理。而实质上,这是严重伤害事故,应该追究当事学生的法律责任。由于没有严肃追责,结果学生并没有形成牢固的法律责任意识,也不把规则当回事。
《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法发【2003】6号《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林森浩只有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之“可以从轻处罚”,而不是“应当从轻处罚”的情节,即存在该情节,法院在是否从轻上亦有自主裁量权,相对于林森浩为生活琐事而杀人的行为,其动机、手段、社会危害极大,这不足以从轻处罚。中国并非废除死刑国家,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故法院对本案依法作出极刑判决,遵从了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量刑适当。
对于上诉的结果我个人认为如果没有新的情况和理由很有可能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5条,“以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为由维持维持原判。因为我个人认为根据现有的证据一审的判决结果并无不当。
公诉方指控涉案人以投毒方式故意杀人。此案于2013年11月27日上午9时30分,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于2014年2月18日上午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林森浩犯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