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员工在还没有解除劳动关系时,私自不来上班是属于旷工的行为,单位可以以此解除劳动关系,并且不需要支付员工经济补偿。
2、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者虽然递交辞职信,但是没用按规定办理离职手续,那么公司会以旷工处理劳动者的。
不能
按急性辞职处理,以前是扣七天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