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第一人民医院的管理体制

2025-04-30 13:1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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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委托制”改革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0]16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室苏政办发[2000]93号、常熟市委常发[2003]31号等文件精神,贯彻执行常熟市卫生局党委、卫生局常卫办[2003]208号《关于下发〈常熟市市属医院实行委托经营管理目标责任制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2003年10月12日,市卫生局殷恭局长(甲方)代表常熟市医疗卫生事业公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常熟市第一人民医院吴钢院长(乙方)代表医院领导集团正式签署委托经营管理目标责任制合同书。实行“委托制”内容
医院实行委托经营管理目标责任制(简称“委托制”)改革后,仍为具有一定福利性、公益性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为政府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人员性质不变,行政隶属关系不变,资产仍为国有资产,国家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各项优惠政策不变。“委托制”医院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适当分离,甲方代表政府将医院的经营权委托给乙方实行目标管理。甲方停拨原由财政拨给乙方的在职人员工资经费补助,乙方由差额拨款改为人员经费自收自支,实行企业化管理。乙方在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内具有独立经营管理的自主权,确保基本医疗任务完成,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医院工资总额实行与医疗目标任务和经营效益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