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忙找一些名句(诗词文章里面的)。

2025-02-25 23:4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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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古代诗词名句900句简析
因为贴不下请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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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诗词名句900句简析

1.不知细叶谁裁出,二月春风似剪刀

○唐·贺知章《咏柳》:“碧玉妆成一树高,万条垂下绿丝绦。~。”

2.湖上小桃三百树,一齐弹泪过清明

弹泪:清明前后多雨,桃花瓣上颗颗雨滴似泪珠满挂。○清·郭《积雨》

3.满眼游丝兼落絮,红杏开时,一霎清明雨

○南唐·冯延巳《蝶恋花》

4.东风夜放花千树

花千树:指元宵夜晚,彩灯用竹竿挑出半空,远近高低,灿烂绚丽,好像千树花发。

○宋·辛弃疾《青玉案·元夕》:“~。更吹落、星如雨。宝马雕车香满路。

凤箫声动,玉壶光转,一夜鱼龙舞。”

5.天之于物,春生秋实

生:生长,实:结实。○宋·欧阳修《秋声赋》

6.野芳发而幽香,佳木秀而繁阴,风霜高洁,水落而石出者,山间之四时也:

○宋·欧阳修《醉翁亭记》

7.以鸟鸣春,以雷鸣夏,以虫鸣秋,以风鸣冬

○唐·韩愈《送孟东野序》

8.冬无愆阳,夏无伏阴,春无凄风,秋无苦雨

愆qi1n阳:过于温暖。伏阴:夏寒。凄风:寒风。苦雨:久下不停的雨。

○《左传·昭公四年》

9.惨惨寒日没,北风卷蓬根

○唐·戎昱《塞下曲》

10.大漠沙如雪,燕山月似钩

○唐·李贺《马诗二十三首》

11.莫言塞北无春到,总有春来何处知

○唐·李益《度破讷沙二首》:“眼见风来沙旋移,经年不省草生时。~。”

12.穷荒绝漠鸟不飞,万碛千山梦犹懒

碛q@�:本指水中乱石,后引申为沙漠。梦犹懒:沙漠过于荒凉,梦中都不愿见到。

○唐·岑参《与独孤渐道别长句兼呈严八侍御》

13.笛中闻《折柳》,春色未曾看

《折柳》:笛曲有《折杨柳》。

两句意谓北地无柳可折,只能从乐声中听折柳调,因而也没有春天的景色可看。

○唐·李白《塞下曲六首》

14.野云万里无城郭,雨雪纷纷连大漠

○唐·李颀《古从军行》

15.沙平连白雪,蓬卷入黄云

蓬:蓬草。

○唐·王维《送张判官赴河西》

16.大漠孤烟直,长河落日圆

大漠:广大无边的沙漠。孤烟:烽火与狼烟。大漠无边,远看烽烟格外直,故云“孤烟直”。

○唐·王维《使至塞上》

17.昨夜江南春雨足,桃花瘦了鳜鱼肥

鳜gu@鱼:亦叫桂鱼,一种名贵的淡水鱼。

○清·孙原湘《观钓者》

18. 日出江花红胜火,春来江水绿如蓝,能不忆江南

蓝:像蓝靛的颜色。

○唐·白居易《忆江南》

19.江南可采莲,莲叶何田田

田田:莲叶茂密的样子。

○汉·乐府古辞《江南》

20.青山不老,绿水长存

○《三国演义》第六十回

21山高自有客行路,水深自有渡船人

○《西游记》第七十四回

22.三万里河东入海,五千仞岳上摩天

河:指黄河。三万里:极言黄河之长。五千仞岳:指西岳华山。五千仞,极言华山之高。

○宋·陆游《秋夜将晓,出篱门迎凉有感》:“~。遗民泪尽胡尘里,南望王师又一年。”

23.三山半落青天外,二水中分白鹭洲

三山:在金陵城西南长江边上,三峰排列,南北相连,故名三山。半落青天外:形容其远,看不清楚。二水句:

《太平御览》卷六九引山谦之《丹阳记》说:白鹭洲在江宁县西大江中;据史正志《二水亭记》载,秦淮河横贯金陵城中,由金陵城西流入长江,白鹭洲横截于其间。

○唐·李白《登金陵凤凰台》

24.非必丝与竹,山水有清音

丝竹:弦乐器和箫笛之类,泛指音乐。

○晋·左思《招隐二首》

25.山不厌高,海不厌深

两句取《管子·形势》“海不辞水,故能成其大;山不辞土石,故能成其高”之义。

○三国魏·曹操《短歌行:》“~。周公吐哺,天下归心。”

26.乾坤浮一气,今古浸双丸

乾坤句:大海似把天地一切融为一气。双丸句:太阳、月亮映于大海之中,似双丸浸在水内。

○清·张照《观海》

27.无边天作岸,有力浪攻山

无边:水一望无边。

○清·赵翼《渡太湖登马迹山》

28.千里嘉陵江水色,含烟带月碧于蓝

○唐·李商隐《望喜驿别嘉陵江水二绝》

29.汴水流,泗水流,流到瓜洲古渡头,吴山点点

汴biàn水:通济渠东段。泗水:出山东泗水县。汴水、泗水都流入淮河。

瓜洲:在大运河入长江处。

○唐·白居易《长相思》

30.春江潮水连海平,海上明月共潮生

连海平:长江下游,江面宽阔,与海相连,江潮高涨,江海不分。

共潮生:明月似乎是从海潮中涌出。

○唐·张若虚《春江花月花》

31.源清则流清,源浊则流浊

源:水之源。流:水的下流。

○《荀子·君道》

32.山青灭远树,水绿无寒烟

灭:分辨不清,意为只见一片葱绿色。

○唐·李白《秋登巴陵望洞庭》

33. 天行有常,不为尧存,不为桀亡

天行:大自然的一切变化。常:常规,一定的规律。为:因为,由于。

○《荀子·天论》:“~。应之以治则吉,应之以乱则凶。”

34.天地四方曰宇,往古来今曰宙

○战国鲁·尸佼《尸子》

35.天高地迥,觉宇宙之无穷

迥jiǒng:远。

○唐·王勃《秋日登洪府滕王阁饯别序》

36.誉天地之大,褒日月之明

誉:夸赞。褒:宣扬。

○唐·柳宗元《道州文宣王庙碑》

37.天地有正气,杂然赋流形

杂然:形容正气充满宇宙的样子。赋体现于。流形:万物形体。

○宋·文天祥《正气歌》:“~;下则为河岳,上则为日星。”

38.暮霭生深树,斜阳下小楼

暮霭ǎi:傍晚的云气。

○唐·杜牧《题扬州禅智寺》

39.欲归还小立,为爱夕阳红

小立:暂立片刻。

○宋·陆游《东村》

40.山虚风落石,楼静月侵门

○唐·杜甫《西阁夜》

41.斫却月中桂,清光应更多

斫zhuǎ�却:砍去,

○唐·杜甫《一百五日夜对月》

42.万影皆因月,千声各为秋

千声:秋夜野外自然界的各种声音。

○唐·刘方平《秋夜泛舟》

43.天下三分明月夜,二分无赖是扬州

无赖:即无奈。诗人本因见明月而思念意中人,但又不能见,故有抱怨明月之意。两句写天下明月共有三分,而扬州独得其二。

○唐·徐凝《忆扬州》:“萧娘脸薄难胜泪,桃叶眉长易觉愁。~。”

44.梨花院落溶溶月,柳絮池塘淡淡

溶溶:形容月色柔和温润。

○宋·晏殊《寓意》

45.月白风清,如此良夜何

意谓月色皎洁,微风清凉,这么好的夜晚怎么度过呢?

宋·苏轼《后赤壁赋》

46.暮雨不来春又去,花满地,月朦胧

○宋·贺铸《江城子》

47.冰轮斜辗镜天长,江练隐寒光

冰轮:形容皎洁的满月。镜天:如镜的圆天。意谓圆月斜转,仿佛把明净的圆天辗长了,像一匹白练铺在江面上,隐映着一片寒光。

○宋·陈亮《一丛花》

48.寒砧万户月如水,塞雁一声霜满天

寒砧zhēn:寒夜捣衣声。砧:捣衣石。

○元·萨都剌《题扬州驿》

49. 月色溶溶夜,花阴寂寂春

溶溶:月光荡漾的样子。寂寂:寂寞冷落。

○金·董解元《西厢记诸宫调》卷一

50.日往月来,星移斗换

斗:北斗星。

○明·冯梦龙《古今小说·明悟禅师赶五戒》

51.磊落星月高,苍茫云雾浮

磊落:错落众多。

○唐·杜甫《发秦州》

52.疾雷不及掩耳,疾霆不暇掩目

不暇xiá:来不及。霆tíng:雷。

○《淮南子·兵略训》

53.叶低知露密,崖断识云重

○南朝齐·谢《移病还园示亲属》

54.不觉碧山暮,秋云暗几重

○唐·李白《听蜀僧弹琴》

55.零落残云片,风吹挂竹溪

○唐·李白《晓晴》

56. 天上浮云似白衣,斯须改变如苍狗

斯须:一会儿。苍狗:黑狗。

○唐·杜甫《可叹》

57.晴云似絮惹低空,紫陌微微弄袖风

○唐·杜牧《长安杂题长句六首》

58.微雨池塘见,好风襟袖知

○唐·杜牧《江上逢友人》

59.山雨欲来风满楼

○唐·许浑《咸阳城东楼》:“溪云初

起日沉阁,~。”

60.无限旱苗枯欲尽,悠悠闲处作奇峰

意谓禾苗因天气久旱而快要枯尽了,但天上的云却悠闲地变幻作奇峰异秀,毫无雨意。

○唐·来鹄《云》

回答2:

http://www1.upweb.net/peradmin/htmlfile/hesheng/20060607075444768377.htm

回答3:

行政不作为当然是违法行为,因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作为的义务,这种义务是强制性的义务,不作为就是不履行这种义务,就是一种不作为的违法行为。例如:公安机关人员接到报警后不做出行动,致使公民人身或财产受到侵害,那么该公安机关的不作为行为就是一种违法行为,应赔偿受害人或其他
回答者:不愿得到 - 试用期 一级 10-27 11:21

行政不作为是相对于行政作为而言的,同行政作为存在合法与违法两种可能的情形相比,行政不作为只能是违法的。尽管行政不作为是一种徒具表象而不具有实质内容的“中空”行政行为,但与违法行政作为相比,其侵害性更具隐蔽性。
目前学界对于行政不作为之理论研究尚属薄弱环节,有监于此,笔者意略抒拙见,以作引玉之砖,希望能对这方面的理论研究有所助益。
一、行政不作为之界定
对于行政不作为之界定,目前理论界还没有形成一致的观点。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第一,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有某种作为的法定义务,并且具有作为的可能性而在程序上逾期有所不为的行为,其后果表现为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末依法应作为行为,因而必定是违的法1;第二,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负有某种法定的作为义务,在应当为之且可能为之的情况下,却拒绝履行的一种行为方式2;第三,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依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合法申请,应当履行相应的法定职责,却不履行或拖延履行的一种行为方式3;第四,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依 行政相对人的合法申请应当履行能履行相应的法定职责,但却不履行的行为形式。4
上述观点,归纳起来,基本上都是从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两者关系的角度出发来界定行政不作为的,所强调的是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申请末不怕牺牲行其应负的法定作为义务。很显然,这些概的价值取向是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为核心的。这当然不能说其错,但者以为,这样的认识至少是有所偏漏的。诚然,行政主体的行政不作为主要地表现为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侵犯,但也有可能出现不作为行为使行政相对人获得不当利益而使国家利益受损的情形。5若按上这理解,则只包括了行政不作为违法中的前一情形,而忽略了对后一种情形,而我国台湾所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就真对后一种情形增加了维护公益诉讼的有关规定。
所以,笔者认为,行政不作为可以这样理解即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及行政公务人员在其所属的职责权限范围内,负有积极实施法定为义务而在法定或合理期限内应当作为也可能作为的情况下而实质不为的违法行为。它包括以下几层含义:
1、行政不作为的不作为行为主体既可以是行政主体,也可以是该行政主体的行政公务人员,还可以是不属于该行政主体的行公务人员,如行政委托过程中的行政不作为。这里要指出的是,由于不作为主体的职权取得的方式不同,有必要区别行政不作为的行为为主体与行政不作为的责任主体两个概念。简单讲,行政不作为的行为主体是指在该行政不作为中,应该为一定行为而没有行为的主体,而行政不作为的责任主体则是指在该违法行为中应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主体。负有积极作为义务而末履行的不作为行为主体并不当然地成为不作为责任主体。不作为责任主体的认定关键是要看该 行为主
体是否具有与法定作为义务相对应的独立的法律地位。
2、行政不作为的不作为行为主体必须是对行政作为义务的不履行。因为行政不作为之行为主侵权责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中具有不同的身份,不能将其所有的不作为行为都不加区别的纳入行政不为之列。在这里提到的行政不作为义务应符合以下条件:其一,必须是与行政主体的行政职责相关的行政为义务,而非其他性质的作为义务。对于相对人提出的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请求,行政主体只能就有关行政管理方面,在其职责权限范围内作出的行为。其二,必须是在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中有明确、具体规定的作为义务而非道义上的要求。由于行政主体作为国家行政执法机关,同时担负着保护公共利益的双重职责,行政执法既要注重效率与公平,又要顾公益与私益,因此,不能也不可能超出法律的范围而对其进行道义上的责任追究。此外,对于规范性文件中作为义务的违反,监于规范文件本身制定主体多,法律效力等级低、数量众多等特点,其后果应具体分析,而不能一概而论。
3、行政不作为的不作为行为主体在一定范围内有合法的职责权限。这种合法的职责权限不应公限于法定的,还有通过授权或委托方式依法取得的,只要来源合法,就可以认定该责权限是合法归属于该行为主体。
4、行政不作为必须是在法定或合理期限内末予作出的行为。对此应作以下理解:首先,如果法律明确规定了做出一定行为的期限的,以法律规定为准,法律未规定的,视具体情况而定合理期限,该合理期限应该是符合具体情况,为多数人所接受并符合常理的期限。其次,必须是在不法定期限内未履行作为义务。这种未履行而于戎限过后又履行作为义务的,即所谓的迟到之行政行为。
可以说,部分不履行的行政行为和迟到之行政行为与全部不履行的行政行为相比,是一种不完全的行政不作为行为,6之所以要将这两种处于临界状态的行政行为划归此类,是出于对该类行为的救济和实践操作上的简便之考虑。7
5、行政不作为必须是应为,也可能为的情况下之不为。行政不作为之前提是法律规定之作为义务的存在,即“应为”的存在,同时还要考虑作为的条件是否具备,即“可能为”的问题,只有以法律规定应该作为,且条件具备可以为而不为的才构成行政作为。也就是说,行政不作为是一种能为而不为,非不能为而不为的行为。单纯以行为的最终表现来断定其是否属于行政不作为是片面的,必须同时考虑导致不作为结果的原因,如果是因为不具备作为条件,如发生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而导致的不作为,则不属于本文所论的行政不作为之列。
6、行政不作为是实质不为的违法行为。区分作为与不作为,不应该从存在论的角度来区分,否则就会落入身体动作的窠 而不能真正的区分开作为与不作为。事实上,行政不作为是一个过程,而不仅仅是一种结果,确定行政不作为不仅要看行为的表象,而且要看行为是否有实质内容。我们认为,是否属于实质不为的违法行为应一定的法律义务为评价标准,即基于社会生活中具体的法律关系而产生的一定要求。这种法律义务如果是要求行为主体应为,而行为主体竟不为,则构成行政不作为。笔者认为,这种提法似 有违常理,因为,许多人对行政不作为的理解都是消极行为,但事实上,如果说从表现上看行为主体对其所应实行的行为抱消极态度,这倒可以理解,如果说行为主体的主观动机方面消极则过于武断了。
7、行政不作为界定价值取向最终着眼于以法行政的要求。强调行政主体职权、职责的行使与履行,而不单单从对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救济这一角度考虑,这样,才能囊括行政不作为的种种表现。如果将行政不作为界定的根本目的定位在对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上,就会将也有可能存在行政不作为的依职权行为、抽象行政行为、侵犯公共利益的行为等排除在外而不能涵盖所有的抽象行政不作为行为,相应地,对于行政不作为的救济也就不会是全面的。
二、行政不作为之救济存在问题
对于行政不作为的违法行为,如果不用法律来规范,那么,对于行政主体而言,就会成为其规避法律的借口,对于行政相对人而言,其合法权益就会受到比行政不作为违法更为隐蔽的侵害,对于国家而言,则会导致整体执法效率低下,执法机关威信下降,甚至出现直接损害国家利益的不良后果。因而,行政不作为也应纳入法律调整范围,也应完美相应的救济制度。
1、行政不作为救济范围
就目前我国法律规定而言,对行政不作为之救济主要局限于行政主体未履行作为义务,侵害到相对人个人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不作为的不作为。但事实上,行政不作为不仅包括侵犯个人权益不作为,侵犯公共利益的不作为,不仅包括具体行政不作为,还包括抽象行政不作为,不仅包括完全的不作为;还包括不完全的不作为。将救济范围仅局限于侵犯个人利益的具体的行政不作为,不仅不能对受侵犯的利益给予应有的补救,而且有违行政法治的要求。就行政不作为之救济范围方面,笔者认为,应将抽象行政不作为、损害公共利益的不作为与不完全的不作为一并纳救济范围。在这一点上,其他国家与我国台湾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增加了维护公益诉讼,新法规定:“人民为维护公益,就无关自己权利及法律上利益之事项,对于行政机关之违法行为得提起行政诉讼,但法律有特别规定者为限。”在英国,法院处20世纪50年代起通过对布莱克和麦克沃特等判例的确立是,规定 了对损害公共利益的行政不为之司法救济,即只要某公民是该公共利益的享受者,在对该行政不作为的救济手段已经穷尽时,就有权向法院起诉,请求颁发执行令;8而法国则对抽象行政不作为的救济作出了明确规定。9
2、行政不作为责任主体之确定
对于行政不作为的救济途径主要有两种: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基于现实与法律定中存在的问题,在此仅对于不同情况下的行政诉讼责任主体之确定作一分析。
在没有经过复议阶段的行政诉讼中,确定具体行政行为中的不作为之责任主体,需符合以下三个条件:①该行为主体是否负有某一方面的法律明确规定之和为义务。从法理角度讲,义务有作为与不作为之人,对于不作为义务的履行,其表征正好与对于作为义务的违反相同,即都表现为外观上的不作为,但前者是合法的,后者是违法的,是否负有作为义务是行政不作为违法行为产生的前提条件。②事实上是否存在不作为行为。该不作为行为必须都是客观存在的,且必须是在能为而不为的情况下作出的,本文第一部分已有详述,在此不多作说明。③该行为主体是否具有与法定作为义务相对应的独立的法律地位,如果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那么它就不具备独立承担责任的能力。同时该独立的法律地位还必须是与法定作为义务相对应的,例如,在行政委托中,受托机关对委托事项的不作为,就不能把受托托机关为责任的主体,而应以委托机关为责任的主体,对于应由受托机关承担的责任只能在委托机关先向行政相对方承担责任之后再行追究。
经过复议的行政诉讼中,责任主体的确定,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2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法》实施的最新司法解释第22条之规定,10笔者认为应作以下理解:①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而当事人中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 的,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如果复议机关超过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应按司法解释第22条献宝确定被告资格。②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而提起诉讼的,要以复议机关为被告。但是,如果只让复议机关作被告,那么,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之规定,只能判决复议机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倘若复议机关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那么争议本身仍未得到解决,这不能不说是一种资源的浪费。所以,笔者认为,此类案件中,把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加为共同被告更有利于案件的处理和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3、行政不作为之救济途径
对于行政不作为之救济途径,可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来实现,但这两种途径都不能直接解决问题,因为我国《行政诉讼法》第28条和《行政诉讼法》法第54条规定,11在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只能作出“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的先入为主复议决定;在被告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也只能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也就是说,如果相对人因行政不作为而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问题的最终落脚点必定会回到负有作为义务的行政主体上,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结果仅仅是起到督促、警示负有作为义务的主体履行作为义务的作用,而不能达到相对人预期的目的,同时,如果行政主体的作为义务在应该作为的具体情形消失后已无履行的必要或可能时,上术复义或判决就显的毫无意义了。我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江心新在1998年海峡两岸行政学术研讨会上所作的关于“行政不作为之司法监督”的报告中也指出,人国的行政不作为诉讼形式的选择宜采用确认之诉与给付之诉相结合的模式。12而给付之诉的最大优越性正在于能直接满足相对人要求行政主体为一定行为的请求。所以,从执法成本的角度来考虑,本人认为,如果是单要达到促使义务主体履行作为义务的目的,用增加上级机关检查、监察机关建议等非法定方式更为经济、有效。而对于本对人请求法院判令行政主体实施积极的授益行为或排除妨害等情形的则应当赋予人民法院一定的直接处理既存结果的权力,而不应再把“球”传给负有作为义务的原行政主体。这方面的一个典型实例是,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但我国《行政诉讼法》并未明确给付之诉的法律地位,而且,这种实质上的给付之诉只限于此,所以还有进理步完善的必要。
4、行政不作为之救济方式
行政不作为具有多种表现形式,对于不同的行政不作为,要采取不同的救济方式,具有以下几种。
①确认违法。这种救济方式适用于行政主体及行政公务人员所负有的作为义务已履行的必要或可能的情形。当作为义务的履行已失去其实现的具体环境而使义务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时,再责令义务就会失去义意,甚至会因此而给相对人带来更大的损失。所以,这时只能确认行政不作为违法,对相对人全法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要给予赔偿,对有关部门及直接责任人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②责令履行。是指经有尖国家机关审查,在认定行政主体及行政公人员未履行法定作为义务但还有履行的可能和必要时,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该义务的救济方式。它的选用须符合两个条件:首先,行政不作为已成既成的事实。其次,该作为义务有履行的可能和必要,同时,对于作为义务的履行要作全面的理解,既包括实体上的义务之履行,也包括实体上义务之履行。
③责令赔偿。行政不作为虽然是事种违反法律规定的行政执法活动,但并不一定会必然导致赔偿责任的承担,除去行政不作为客观存在之外,责令赔偿的适用还须符合下列三个条件:第一,必须是给行政相对人造成了实际的损害,这种损害是客观存在的,而非假想的,是直接的而非间接的。第二,行政不作为与行政相对人的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有学者指出,“只要行政主体的法定作为义务是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设置的,而行政主体没有积极实施法定义务造成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损害结果之间就存在因果关系。”13笔者表示赞同。第三,行政相对人的损害无法通过其他途径得到赔偿。如果已经得到赔偿的,国家就不再承担赔偿义务了。行政赔偿是一种国家赔偿,由于我国《国家赔偿法》中没有明确规定行政不作为违法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应有国家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司法实践和理论界对于这一问题的认识还不一致。笔者赞同因行政不作为而给相对人造成损害的应有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观点,并建议《国家赔偿法》中应司作相应的完美补充。
5、对不完全行政不作为之法救济
不完全行政不作为包括部分不履行之行政不作为和迟到之行政行为,对于这类行为的救济,要充分考虑国家利益、个人利益、执行机关的效率这三方面因素,进行综合平衡,兼顾效率与公平、正义及成本与效益。
①部分不履行之行政不作为的司法救济部分不履行如果使得继续履行对于相对人已无实际意义的,甚至会给相对人权益造成损害的,这时,相对人若诉诸法院,则法院应确认部分不履行行为违法,并终结处于继续状态的行为,如果该部分不履行的行为通过法定期限后,其未履行的部分仍有履行必要的,则可以责令继续履行。
②迟到之行政行为的司法救济迟到之行政行为的构成要符合以下四个条件:一是必须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以相对人的申请为前提条件;二是该受理机关就相对人的申请有相应的处分权;三是规定了用出行政行为的法定期限;四是必须是在期限后事实上已做成了一个行政行为。根据行为内容的不同,迟到之行政行为。限于文章讨论主题与篇幅所限,在此恕不予赘述。
一方面,提出申请的相对人就受理机关的逾期行政行为未采取任何救济措施的,根据“不告不理”的原则和成本、收益的对比关系,该逾期行政行为视为对相对人申请的惟一处分,其效力等同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的行政行为;另一方面,相对人就受理机关的逾期不作为提起诉讼,而在诉讼中,如果该理相关作出核准的行政行为的,则该行为之效力并非因其超过法定期限才作出而被全面否定。这时相对人若认为其请求得到满足而要求撤诉的,则法院要对该迟到之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看撤诉是否会损害 国家利益集体或他人的利益,是否有违依法行政的要求,然后依法审查结果来决定是否准予撤诉。如果该受理机关作出驳回相对人申请的行政行为,则法院就不能简单地以该迟到之行政行为的存在而否定相对人的诉讼请求,而要审查该迟到之行政行为的迟延理由是否充分,是否给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