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为60日,最长不超过90日。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人社部、国家卫计委《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五条规定,工伤职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其中伤情复杂,涉及医学专业较多的,可以延长30日。并自作出鉴定结论之日起20日内,送达工伤职工、所在单位,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第九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申请人提供材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鉴定,并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第十五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作出鉴定结论之日起20日内将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及时送达工伤职工及其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