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第一个问题,我举例说明增值税发票和普通发票的区别。
举例说明,某纳税人销售货物一批,共取得价款117 000元,增值税税率17%,则:
1.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金额为100 000元,税率为17%,税额为17 000元,价税合计为117 000元;
2.开具普通发票时,金额为117 000元。
不论销售方开具何种发票,均应当交纳增值税销项税额17 000元。另外,销售方必须根据税法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某些特殊业务,依法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只能开具普通发票。
对于购货方而言:
1.如果取得普通发票,那么117 000元应当全额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如果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100 000元应当计入相关资产成本,17 000元进项税额准予申报认证抵扣(税法规定不得抵扣的项目除外)。
因此,你购入的分录就是
借:库存商品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应付账款等。
对于问题的补充
一般作为视同销售处理。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征收增值税”。
借:营业外支出(此处学术界有争议,有人提出应计入“管理费用”,我比较赞同,但是一般的处理都是使用“营业外支出”。虽然作为视同销售,但是收不到账款,所以产生计入营业外支出还是计入管理费用的争议)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库存商品
购入的商品
借:库存商品
贷:应付帐款或银行存款等
赠品送出时分录: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这赠品我理解是“不视同销售”交增值税的,可以看作和商品一起出售给客户的,可以和销售的商品一起做收入、结转成本的凭证.
因为8项视同销售中,有这么一条:无偿赠送他人的为视同销售,交增值税,但是你是随商品销售出去的,不是无偿的了,是有条件的了。
若是无偿的,你在增值税申报表中有视同销售税金一栏登记,不用开票和核算收入。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应交增值税
当然,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还得算上所得税的视同销售。
购入的商品吧,如果是商业,则
借:库存商品 发票总金额
贷:应付帐款或银行存款等 发票总金额
增值税普通发票就是普通发票,不要考虑税金就行了
基本同意前面几位的意见,但补充一下,由于你的问题写得不是十分清楚,就存在以下情况:
如果你们购入时就是以赠品的目的购入的,那无论取得的是什么发票都不能抵扣进项税,送出时不用作进项转出也不用视同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