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赔偿劳动者的损失范围有哪些

2025-04-25 16:1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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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关于损害,《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六类:(1)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 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给劳动者造成损害 的;(2)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必备条款或未交付劳动合 同文本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3)用人单位违法要求劳动者担保或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4)劳动合同无效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5)符合《劳动合同法》第88条给劳动者造成损害 的;(6)违法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给劳动 者造成损害的。1995年5月10日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 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2条,规定了四种用人单位的行为对劳动者造成 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1)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 订劳动合同的;(2)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或订立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的;(3)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侵害女职 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4)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 除劳动合同的。同时,该办法第3条规定:本办法第2条规定的赔偿, 按下列规定执行:(1)造成劳动者工资收人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人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2)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3)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 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 25%的赔偿费用;(4)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 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 的赔偿费用;(5)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