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承包人是否仍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

2025-04-24 04: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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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很显然,这一规定是建立在承包合同的基础上的,如果承包合同已经解除这一合同基础也就失去了。《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合同解除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一般来说,合同解除后,应当按照《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处理,即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而且,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通常都会就解除合同问题进行专门约定。根据法律规定与合同约定处理工程款问题,一般不涉及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问题。